|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1年三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定义作出明确解释,即"根据规定,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据此,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产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自行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也不得要求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否则视为无效。
摘自《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核发城镇房屋权属证书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