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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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证券发行;(2)代理证券买卖;(3)自营证券买卖;(4)兼并与收购业务;(5)基金管理;(6)研究及咨询服务;(7)其他服务。如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经批准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等。
     一般而言,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开展业务的状况,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者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发行人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证券经纪商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由于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会员,投资人从事股票投资便要通过近经纪商进行,因而,证券经济上往往在许多地方设有营业部,客户通过营业部发出委托指令,营业部便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来完成证券买卖过程。
     证券自营商是指自行投资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从自行买卖的证券中得到差价收益或投资收益的证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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