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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经过几轮信托业的清理整顿后,信托主管机关推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力求保证信托公司回归真正的受托人的角色。一方面,信托公司须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信托主业和其他附属业务,另一方面,还要遵守分业经营的藩篱,原先信托业与银行业无序争夺存贷业务的混乱状态也要被规范为真正的信托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业与信托业的联系一夜之间就无影无踪了。实际上,银行业与信托业之间存在大量的合作机会,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渗透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客观需要。由于不同金融业有不同的产品特质、经营优势和经营手段,在合作共赢的理念支配下,采取良性的合作策略,可以避免恶性竞争,又可以取长补短。例如,在资金的清算方面,银行可以利用自己资金清算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信托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投资信托、贷款信托提供便捷的资金清算服务。
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其财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没有禁止。所以金融机构可以充当信托关系的委托人。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开始回归本业,为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开辟了规范化运作的广阔前景。其中抵债物资的处理、不良债权化解是其中的著例。
对于银行来说,证券投资信托(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和发展也为银行介入信托业提供了大量的业务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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