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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信托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商品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基本上操持于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手中,民间私营信托业务的发展极为缓慢,整个信托业带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业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信托机构相继解散,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也陆续停办。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信托业务得到恢复。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崎岖坎坷之后,我国信托业终于在新世纪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始生效,2002年5月9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本颁布,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人民银行自1997年以来对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重新登记工作,其要求之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从信托机构方面有效保证了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相信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将获得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必将进一步发挥,其自身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也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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